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出口退税
    申报出口西洋参等药材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1 20:4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83次

    2021年8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深圳湾口岸出境,经海关查验 ,申报出口西洋参1477千克,实际出口477千克,多报少出1000千克;申报出口西洋参1495千克;实际出口395千克,多报少出1100千克;申报出口西洋参1195千克,实际出口245千克,多报少出950千克;第8项茯苓申报510.75千克,实际710千克,少报多出199.25千克;第9项芡实申报540千克,实际1020千克,少报多出480千克;第11项玉竹申报690.08千克,实际10千克,多报少出680.08千克;第12项玉竹申报217.92千克,实际920千克,少报多出702.08千克;第14项玫瑰花申报18.74千克,实际92千克,少报多出73.26千克;第18项莲子申报324.61千克,实际812千克,少报多出487.39千克;第19项薏苡仁申报1500千克,实际2100千克,少报多出600千克;第24项泽泻申报266.95千克,实际476千克,少报多出209.05千克;第31项蒲公英申报217.09千克,实际450千克,少报多出232.91千克;第36项白术申报240.62千克,实际507千克,少报多出266.38千克。其余与申报相符,被查获。该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出口退税管理,可多退税款人民币9.0225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查验照片、《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广东忠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外贸合同订单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5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