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3月16日、2020年3月27日和2020年5月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变压器。报关单申报品名均为:变压器,申报商编均为:8504339000;申报数量分别为:2个、4个和1个;申报价格分别为USD188750.18、USD377500.81、USD93749.01,三票货物总计申报价格为660000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并向海关主动报明,同时经我关调查,实际货物币制应为人民币,实际总价应为人民币660000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合同、发票、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表、订单数据、收款记录、当事人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