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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品质改良剂MIX01等货物逃避出口商品检验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2 20:5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4次

    2021年06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品质改良剂MIX01等货物。其中08项申报品名:品质改良剂MIX01,申报数量:1005千克,申报总价:1557.75美元(C&F价:1535美元),申报商品编码:3824999999,申报规格:0|0|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三聚磷酸钠58%维生素C钠5%六偏磷酸钠2%亚硝酸钠1.2%脂肪酸甘油脂0.02%麦芽糖粉33.78%|3kg*5/Ctn|无品牌|型号:MIX01;09项申报品名:复配增味剂-7,申报数量:220千克,申报总价:1078美元(C&F价:1062美元),申报商品编码:3824999999,申报规格:0|0|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20%甘草提取物10%琥珀酸二钠1%麦芽糊精69%|1kg*2/Ctn|无品牌|型号:-7。经查验,上述两项货物实际商品编码应为2106909090,申报与实际不符且上述两项商品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即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货值共计:2597美元(折合人民币16687.03元)。综上,当事人未对法定检验出口商品进行报检的行为构成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清单、发票、合同、查验记录、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提交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7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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