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1日,调查发现当事人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的货物存在价格申报不实行为,该票报关单的申报时间为2019年 10月10日,监管方式为市场采购,申报品名为男士裤子、儿童内衣、男士内衣,申报品名与实际货物相符,以上货物申报总价为66330.45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70946元),实际成交价格为 544876.6元,申报不实金额为人民币73930.6元。当事人出口货物 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2、货物清单;3、查问笔录;4、当事人资料;5、购货合同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