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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温奶器等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鹏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4 18:5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50次

    2021年05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温奶器等货物一批,共5项货物物品,详见报关单。2021年06月09日,经海关查验及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第1项商品:二胡,申报为非野生动物皮,申报编码为9202100099。实际为蟒蛇皮制。根据《涉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蟒科为涉危动物,企业无法提供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实际编码为:9202100019。申报数量为40个,实际为20个。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鉴定报告、出口货物报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项、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5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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