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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塑胶叉车顶棚”等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湾仔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5 13:1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05次

    2017年9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塑胶叉车顶棚”等货物一批,共7件。经查,发现该票报关单货物所申报价格币制与实际币制不符,申报出口总价格为人民币697112.659元(即104391美元),实际出口总价格为人民币104391元,申报不实差价为人民币592721.659元。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发票、合同、查问笔录、涉案企业资料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增值税发票复印件、《2017年度树脂顶棚价格调整一览表》、《2017年枫叶会社01-12月份出货明细表》、购销合同、《枫叶会社合同BAT—1706订单成本核算表》、《L/C信用证》复印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截图打印件、交通银行收款回执截图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作为出口货物发货人,因工作疏忽,未按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了海关统计准确性及国家对出口退税管理,造成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88485.4653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及(五)项、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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