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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铜制眼环”等货物数量、单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湾仔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5 13:1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55次

    2018年3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铜制眼环”等货物一批。经查,发现该票报关单货物所申报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第一项货物铜制眼环(规格型号112920)和第二项货物铜制眼环(规格型号112921)的申报数量均为“25000个”,实际均应为“250000个”。同时,该两项货物申报单价均为0.0382美元,实际单价均应为0.00382美元。当事人进口货物数量、单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事实有查验记录、进口报关单、发票、装箱单、合同、铜制眼环进口记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查问笔录、企业书面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作为进口货物收货人,因工作疏忽,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两项货物数量、单价申报不实,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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