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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正当理由短少保税料件化纤梭织布等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5 13:2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08次

      截止至2017年4月25日,当事人共有在执合同手册10本,共短少保税进口料件:①化纤梭织布(56-58”漂白平纹100-150G/㎡涤纶100%)6208.81米、②化纤梭织布(51-53”染色平纹100-150G/㎡涤纶100%)6.24米、③化纤梭织布(53-55”色织斜纹170-220G/㎡粘胶纤维100%)3.49米、④化纤梭织布(57-59”漂白平纹190-240G/㎡涤纶100%)6米、⑤化纤棉花边布(55-57”染色透孔粘胶纤维40-55%棉15-30%尼龙15-45%, 180-230G/㎡)21.08米、⑥麻质梭织布(52-54”漂白平纹280-330G/㎡亚麻100%)24.93米、⑦全棉梭织布(51-53”漂白平纹100-150G/㎡棉100%)19.84米、⑧棉麻混纺梭织布(56-58”染色斜纹150-200G/㎡棉40-60%麻10-45%粘胶纤维15-30%)10.18米,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本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29868.1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8960.52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稽查记录、保税料件盘点表、企业报告、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合同手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17年)的规定,上述进口保税料件属于依法应缴纳税款的货物。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所规定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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