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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碳粉盒”币制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湾仔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5 13:4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33次

    2017年1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湾仔海关申报出口“碳粉盒”12380个。经海关统计检控,发现该票报关单所申报的币制为“美元”,实际应为“人民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装货单、代理报关委托书、查问笔录、书面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要证据为证。

    当事人作为报关企业,因工作疏忽导致出口货物申报价格币制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出口退税管理,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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