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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激光打印机碳粉盒(内含感光鼓)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湾仔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5 14:0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71次

    2017年4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湾仔海关申报出口激光打印机碳粉盒(内含感光鼓)12000个等共12项商品,其中第1项商品申报为激光打印机碳粉盒(内含感光鼓)12000个,单价为10.7639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该项商品实际到货为激光打印机碳粉盒(内含感光鼓)4000套,单价为32.29美元/套,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收取担保凭单、查问笔录、书面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要证据为证。

    当事人作为出口货物发货人,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单价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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