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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拉杆球头零件申报不实厦门邮轮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5 17:2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92次

     2021年1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拉杆球头零件109090个,申报商编:8708999990,申报单价:3.649美元/个,申报价格:398069.41美元。经海关核查,实际单价:0.6385美元/个,实际总价:69659.11美元,与申报不符。当事人上述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记录、出口企业退税资格证明、笔录、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9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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