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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织带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泉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5 17:2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60次

    2021年3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泉州海关驻石狮办事处 申报出口一批织带,申报数量540000米,申报总价102600美元 。3月20日,经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与申报货物不符,实际货物为织带398824米,另有食用香精 20桶,白胶浆50桶未申报。当事人具有出口退税资格,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品名申报不实 ,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报关单证、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出口退(免)税备 案表、收款收据、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罚款人民币3.6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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