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白油,申报商品编码:3403190000,成分含量:3%-10%矿物油,90%-97%合成工业油,申报数量:52.5吨,申报总价:50662.5美元。经查验并取样送检,实际货物规格与申报不符,实际货物矿物油含量96%,商品编码应归入2710199990。当事人进口货物规格、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64738.04元。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进出口货物涉税化验鉴定书、海关化验工作业务联系单、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及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4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