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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露果木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5 17:4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53次

    2020年8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露果木一批,申报品名露果木,申报商品编码4403999090,申报数量27675千克。经海关查验并鉴定,实际货物为废弃的果壳,实际商品编码应为3825100000,实际数量12820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行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构成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鉴别报告、责令退运通知书及退运出口报关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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