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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落地式展示架数量、货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5 17:4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67次

    2021年1月2日,当事人申报出口落地式展示架一批,申报商品名称:落地式展示架,申报商品编码:9403200000,申报商品数量:10330件,申报商品总价:1088451.44美元。经查,上述商品实际数量为1033件,实际总价为108845.14美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未退税证明、改单申请、报关单、合同、发票、清单、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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