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热轧棒20.44千克,申报商品编码7228309000,申报总价2514.12日本元。经查验,实际货物数量为20440千克,实际总价2514120日元,与申报不符。当事人行为构成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税款计核证明书、聊天记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科处广州佐商贸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科处福州世祥报关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