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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纯木浆本色牛卡纸品名、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5 18:0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57次

    2020年12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纯木浆本色牛卡纸一批,申报品名:纯木浆本色牛卡纸,申报商编:4804310090,申报数量:332.074吨。经查验,上述货物实际商品名称为未经涂布的未漂白牛皮衬纸,实际商编为4804110000。经计核,当事人上述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3.765842万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合同、发票、清单、当事人陈述、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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