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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木炭固体废物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5 19:4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01次

    2020年7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木炭48775千克,申报规格:0|3|材质:木材烧制物|非活化|碳含量:大于65%|挥发份:小于30%,申报商品编码:4402900010,申报总价:3026.5美元。经查验并鉴定,实际货物中有48750千克为木炭生产过程的下脚料或边角料,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国家关于固体废物进口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鉴别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及往来邮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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