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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花生油等逃避商品检验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5 20:0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16次

    2021年6月29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方式申报出口一批现代大理石制品,申报品名:现代大理石制品,申报商品编码:6802919000,申报数量:26970千克,申报金额:32364美元。经现场查验,实际货物除了申报的现代大理石制品外还有以下货物未申报:(1)花生油,共10箱,150瓶,每瓶4美元,合计600美元;(2)白兰地,3瓶,每瓶750美元,合计2250美元;(3)面膜,20片(支),每片(支)1.5美元,合计30美元;(4)护肤品套装,1盒,每盒40美元,合计40美元;(5)锯片,9千克,每千克2.5美元,合计22.5美元。上述未申报货物共计2942.5美元(折合人民币18907.03元),其中花生油、白兰地、面膜、护肤品套装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即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采购地均为石狮,货值共计2920美元。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清单、发票、合同、查验记录单、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提交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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