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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平织布、叶片泵等货物含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平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0-28 22:28:0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40次

    2021年11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平潭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平织布、叶片泵等货物。经查验,在集装箱中发现报关单第46项商品叶片泵申报243台,实际为200台,短装43台,发现未申报油胜圣牌叶片泵等247台,共计漏缴税款5633.57元。在集装箱发现报关单第29项商品“滑座”申报24个,实际品名为接线模具,实际货物为40个,且报关单上第36项申报品名为“固定块”的货物实际为摆块、压块、滑块、铸件本体等,共计漏缴税款704.38元。集装箱中唛头号为YF-105托盘中存在未申报货物,该集装箱中夹藏旧手机 、旧芯片、雪人油漆笔等货物。经理货公司理货,共计120项商品未申报。经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其中12项货物均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经平潭海关计税认定,剩余118项货物完税价格合计人民币93441.83元,漏缴税款19907.65元。

    上述行为有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书、海关核定证明书、进口货物及随附单证、平潭祥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理货报告等证据为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以及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申报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4.1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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