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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报价格进口洋酒等货物实际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平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0-28 23:17: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80次

    2021年4月21日,当事人以保税电商贸易方式向平潭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申报商品为洋酒等货物,申报货物货值为203.12万元。上述货物进口后,由大柠檬公司完成洋酒的线上销售。经比对产品境外采购清单、外汇支付单、海运费等凭单,上述商品的实际成交价为398.8万元,当事人在申报进口过程中共计低报价格195.68万元。

    以上行为有平潭海关企稽科移交线索资料、企业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笔录、授权委托人员笔录、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价格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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