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5月2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自行车把套,申报商品编码8714990000(原产地中国台湾,协定税率0,增值税率13%),申报总价260988.9元人民币,申报数量66643双;经查,实货均应归入商品编码4016999090(进口关税率10%,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另经查,当事人曾在两年内进口另外两票自行车把套。该两票货物中所涉自行车把套均应归入商品编码401699909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202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