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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松脂含危险化学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榕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0-29 21:51: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72次

    2021年11月10日和2021年12月13日,当事人以进料对口方式申报进口两票货物。两票报关单申报商品名称均为:松脂,申报数量均为:25080千克,申报总价均为:33105.6美元。经榕城海关驻福清办事处查验一科实施查验并取样送检,上述两票货物经鉴定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

    当事人上述两票货物未按危险化学品要求向海关申报进口。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清单、发票、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检验报告、企业报告、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进口危险化学品未经检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如实申报货物品名等项目,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缴纳案件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

    综上,根据择重处罚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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