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商品编号:3921199090,商品名称:再生EVA片,数量:51740千克,总价:16039.4美元。经福州海关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该票货物属于固体废物。
该票货物于2022年1月13日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单、鉴别报告、检查记录、合同、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当事人报告、查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进口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积极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200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