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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雪地靴”币制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1-13 12:26:0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44次

    2020年6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 贸 易 监 管方 式 向 我 关 申 报 出 口 一 票 “ 雪 地 靴 ” 。三项货物申报税号均为6405200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品名均为“雪地靴”。第一项货物申报总价29580.00美元;第二项货物申报总价22644.00美元;第三项货物申报总价105049.50美元。6月9日,当事人自查发现申报错误,向我关申请修改该票报关单,该票货物实际币制为“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清单、后补清单、当事人公司出口退税认定表、当事人公司报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报告、当事人公司员工查问笔录、工作证明、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申报不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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