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9日,当事人向平潭海关申报出口一单C类快件。该快件包裹第二项商品申报品名为三只无型号二胡,申报税号为9206000090,申报单价为21.42美元。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上述三件二胡琴桶前口的琴皮,即琴桶前口蟒皮属于蛇目蟒科缅甸蟒的皮制品,缅甸蟒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当事人无法提供这三只蟒蛇皮制二胡的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
以上行为有C类快件报关单、进出境快件查验记录单、相关人员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委托申报C类快件出口的三只蟒蛇皮制二胡涉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0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