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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安发奶片”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1-14 12:21: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26次

    2019年10月29日至2020年3月14日期间,当事人向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进口5票“安发奶片”,申报商品编码均为2106909090,实际应归入商品编码19019000,申报总价共计737832.81新西兰元,折合人民币3328596元。2019年11月3日和2020年2月10日,当事人向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进口2票“麦卢卡蜂蜜混合余甘含片”,申报商品编码均为2106909090,实际应归入商品编码17049000,申报总价共计248086.8新西兰元,折合人民币1121799元。

    以上行为有1、宁德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科移交材料;2、企业提供的报关单、原产地证书及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归类认定材料;4、查问笔录;5、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上述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该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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