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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冷冻鱿鱼等货物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平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1-16 12:2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71次

    当事人在2019年10月10日至12月8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平潭海关申报进口冷冻鱿鱼(拉丁文名Loligo)、冷冻鱿鱼头(拉丁文名Loligo)、冷冻墨鱼(拉丁文名Sepia  officinalis),共涉及92票报关单、93项货物,收货人均为当事人,申报商品编号均为0307439000。2019年12月13日,经我关核查发现当事人在上述期间申报进口的冷冻鱿鱼(拉丁文名Loligo)、冷冻鱿鱼头(拉丁文名Loligo)、冷冻墨鱼(拉丁文名Sepia of ficinalis)归类有误。经平潭海关归类,冷冻鱿鱼(拉丁文名Loligo)、冷冻鱿鱼头(拉丁文名Loligo)、冷冻墨鱼(拉丁文名Sepia of ficinalis)均应归入税则号列0307431000。2019年12月18日,经平潭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完税价格为人民币24578567.5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35812.91元,滞纳金8033.01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关于商品归类认定的复函、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查问笔录、企业报告、报关公司报告、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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