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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干鲍鱼等商品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1-21 13:12:4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44次

    2016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干鲍鱼肉等306项商品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货物总价合计8639.1260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57882.1446万元。当事人商品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                 

    以上行为有1、稽查通知书、干鲍鱼肉归类指导意见书、商品编码申报错误报关单统计表、商品工艺流程、商品照片、自查报告、营业执照等稽查移交材料;2、海关归类违法嫌疑处理告知书;3、企业提供的报关单及税号申报不实统计表;4、企业提供的出口退税相关材料;5、查问笔录;6、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为证。

    2016年5月11日至2017年5月10日期间,当事人出口的干鲍鱼肉等35项商品,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货物总价合计1159.067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7765.7523万元,福建三都澳食品有限公司上述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017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期间,当事人出口冻鱿鱼等271项商品,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申报总价合计7480.0585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50116.3923万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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