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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调换进口保税白卡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2-29 19:41:3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78次

    2014年6月至11月期间,当事人在开展加工贸易业务过程中,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国内采购的75779千克白卡纸代替加工贸易手册下的进口料件白卡纸进行使用,并在加工为成品后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经计核,上述被擅自调换所涉及的进口保税料件白卡纸价值人民币计47.01万元,涉及税款计人民币87435.66元。

    上述事实有加工贸易通关手册、出口货物报关单、税款计核证明书、国产料件采购发票、成品入库单、领料单、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予以证实。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进行调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同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所列之违规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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