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进口葡萄酒等货物商品运杂费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波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12-31 21:25:5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62次

    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委托向海关申报进口3票葡萄酒和1票乙烯-丙烯共聚物。申报FOB总价折合人民币共计467552.63元,申报运杂费共计43896.11元人民币。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成交方式为EXW,实际运杂费79450.24元人民币。
      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4票货物应缴纳税款计人民币223581.93元,漏缴税款计人民币16760.48元。
      上述事实有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资料、运杂费记录及支付凭证、查问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证实。
      当事人进口葡萄酒和乙烯-丙烯共聚物,申报运杂费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