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7月1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聚乙烯颗粒”,申报商品编码3901909000,重量24504千克,总价1225200日元。经查,该批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021年8月16日,当事人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