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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保税料件货物其熔渣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保税料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波保税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02 14:44:5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02次

    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期间,当事人在开展保税货物加工业务过程中,未经海关许可,将含有保税料件管套的不良品进行熔炼,并将熔渣擅自内销处置。经核,当事人擅自处置的熔渣中涉及的保税料件管套数量为19363个。经计核,上述19363个保税料件管套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1.14万元,漏缴应纳税款计人民币19849.87元。

    以上行为有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海关检查记录、加工业务成品单耗备案、企业物料库存单、企业原材料出库单、制品验收入库单、税款计核证明书、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保税料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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