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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电磁泵(电动往复式)货物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保税料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波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09 13:44:1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9次

    当事人于2017年4月向宁波海关驻余姚办事处申领加工贸易手册一本,备案进口料件为“电磁泵(电动往复式)”,数量共计5630台;加工成品为“泵压式咖啡机”,数量共计5630台。后经海关稽查发现,当事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海关申报进口该手册项下料件“电磁泵(电动往复式)”共计5630台,申报总价为CIF 25898欧元。并于2017年5月16日和2017年6月5日,在未经海关许可的情况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将上述手册项下生产的成品泵压式咖啡机共计5630台用于出口,当事人该行为构成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保税料件的违规行为。
      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的保税料件“电磁泵(电动往复式)”共计5630台,价值人民币23.68万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5860.24元。
      以上事实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涉案人员笔录、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所列之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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