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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瓷砖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12 15:04:3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20次

    2015年12月8日至2017年4月13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委托向海关申报进口11票瓷砖,申报总价FOB 730458.95欧元。经查,当事人未将上述货物的包装(239个木托盘)费共计14286欧元向海关申报。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应缴纳税款计人民币1415209.87元,漏缴税款计人民币31762.04元。

    以上事实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资料、原始合同等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瓷砖,申报价格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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