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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特氟龙软管货物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象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17 22:5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84次

      2017323日和2017329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两批特氟龙软管,申报运费分别为人民币6187.02元和7717.53元,申报杂费均为人民币0元。经象山海关稽查发现,实际运费分别为人民币6187.02元和6026.78元,实际杂费分别为人民币2929.89元和7927.07元。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以上申报不实部分价值为人民币11415.09元,漏缴税款为人民币2254.07元。

      以上行为有:1、情况说明、笔录;2、货物清单;3、报关单;4、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认定书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拟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告知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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