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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鞘籽古夷苏木方料货物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梅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17 23:2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84次

      20183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货物申报品名为鞘籽古夷苏木方料,申报商品编码为4403499090,申报数量为160立方米,申报价格(CIF)为80000美元。经海关查验,货物鞘籽古夷苏木方料的实际数量为175立方米,实际价格(CIF)为87500美元。当事人进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涉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52803.81元,漏缴税款

      为人民币5232.81元。

      以上行为有:1、情况说明、笔录;2、货物清单;3、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4、合同发票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5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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