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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熔喷模头商品价格、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宁波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19 11:37:2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9次

      2018年6月15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熔喷模头,申报总数量2460千克,申报总价22000日元。后经当事人自查发现,上述熔喷模头实际成交价格为22000000日元,并主动向海关报明。

      经海关计核,上述熔喷模头的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271248元,漏缴税款计人民币321050.18元。

      以上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询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核定货物价值表及其他有关材料为证。

      当事人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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