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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王老吉等货物未经海关检验擅自出口大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20 12:40:4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45次

      2022年05月20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至德国,申报品名为混合调味料、干辣椒等,商品编号为2103909000、0904210000等,共22226千克,货值62893.70美元。2022年05月28日,经海关现场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中含有佬长坊土豆粉、王老吉等未申报的法检商品,共计22033千克,货值人民币10.88万元。

      另查,未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所得。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出口报关单等为证。

      当事人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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