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1日,当事人于2021年5月1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竹竿,申报税号为442191909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毛重为28000千克,申报净重为27660千克,申报总价为118938美元。经查验发现实货为黑铁丝、镀锌铁丝、刺绳,与申报不符,经向查验部门核实并经企业确认,黑铁丝税号应为7217100000(出口退税率为0),镀锌铁丝税号应为7217200000(出口退税率为0),刺绳税号应为7313000000(出口退税率为13%)。涉嫌出口货物品名、税号、重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9.9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罚款7.8万元。
202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