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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防油包纸等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20 13:4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99次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47票货物,申报品名为纤维素包纸、纤维素纸包纸、包纸、防油包纸、纸盒等,其中纤维素包纸、纤维素纸包纸、包纸、防油包纸等货物对应的申报总价共计616496美元,申报商品编码均为4823909000,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13%。经海关稽查,并经宁波海关关税部门认定,上述纤维素包纸、纤维素纸包纸、包纸、防油包纸等货物,申报商品编码与实际不符。其中,由食品级防油纸(每平方米克重50g)模切,成品为矩形纸张的纤维素包纸等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码4806200000项下,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0%,由食品级原纸(每平方米克重22g或23g)淋膜印刷、裁切,成品为矩形纸张,用于汉堡包包装的纤维素包纸等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码4811599900项下,对应的出口退税率为0%,经查,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部分货物的申报价格共计人民币407.68万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认定书、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表、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6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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