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LLDPE再生粒子,申报商品编码为3901402000,申报数量为52000千克,申报C&F总价为4160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原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鉴别,发现该票货物实际为废LLDPE再生粒子,应归入商品编码3915100000项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经查,当事人进口上述固体废物,构成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行为。2019年4月11日,上述固体废物已申报直接退运,现已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意见书、原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鉴别报告、货物清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和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