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5月8日代理报关进口一批化妆品,经海关目的地查验后发现,该票货物项1“法国娇兰蝴蝶夫人香水”、项3“娇兰调香师古龙水(雅克 -娇兰)”、项4“娇兰法式黑裙淡香水(50ML/瓶)”、项5“娇兰法式黑裙淡香水 (100ML/瓶)”、项7“法国娇兰我的娇兰香水”、项8“娇兰我的娇兰玫瑰绽放香水”、项9“法国娇兰纯真年代家居香氛(粉蓝版)” 7项商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当事人在报关时未按危险化学品报检要求向海关报检。未发现当事人有违法所得。
以上行为有报关资料、企业资料、检测鉴定报告、调查资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889.59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