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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汽车未按规定期限将暂时出境货物复运进境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芜湖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4 20:14:3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11次

    经调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当事人向芜湖海关申报暂时出口三台汽车至美国进行研发和路调,丰报出口的三台汽车均为EXEED牌,分别为红色星涂汽车、白色星途汽车、紫色星途汽车。至2021年4月15日,当事人先后在芜湖海关申请三次延期,期间有两台车复运进境。2021年10月15日当事人又办理了紫色星途汽车的第四次延期,2022年5月15 日到期,至当年9月仍然不能复运进境。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出口货物报关单证;货物暂时出境手续及延期办理手续;违规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及送核表、涉案货物价值计算材料;主体身份资料等。

    (二)当事人陈述。情况说明。

    (三)证人证言。

    询问笔录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将暂时出境货物复运进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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