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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将保税料件制成品(椴木厚板材)外发加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丽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5 15:52:3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43次

    当事人在手册项下进口非端部结合的椴木厚板材193.094立方米,在手册项下进口非端部结合的椴木厚板材1199.691立方米,经截断、四面压刨、多片锯板等加工后,当事人于2017年9月2日将手册项下半成品160.79立方米,2017年9月3日将手册项下83.97立方米半成品进行后续软化加工,最后加工成软化板由当事人在手册项下出口。其中160.79立方米半成品折合保税料件189.18立方米,83.97立方米半成品折合保税料件98.9立方米,上述涉案保税料件货物价值82.27105万元。

    当事人于2017年9月22日申报出口软化板16583千克,总价36702.4美元,而实际出口软化板7473千克,多报少出9110千克,总价20163.163美元;同日在申报出口软化板8717千克,总价21842.8美元,而实际出口软化板17822.81千克,少报多出9105.81千克,总价22817.3387美元。当事人于2017年9月27日在报出口软化板16582.5千克,总价41117.3美元,而实际出口软化板6949.1千克,多报少出9633.4千克,总价23886.9786美元;同日申报出口软化板7042.5千克,总价17461.64美元,而实际出口软化板16147千克,少报多出 9104.5千克,总价22574.6078美元。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检查记录、手册和报关单资料、税款计核表、委托加工协议及委托生产加工台账、进口原材料及半成品加工、出入库单证资料、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为证。

    当事人不依照规定擅自将保税料件制成品外发加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8200元。

    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总价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 (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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