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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铜精矿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嘉兴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7 15:04: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25次

    2018年10月22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铜精矿970.036吨,申报商品编号26030000.90,申报总价1263045.08美元,申报原产国为赞比亚。

    2018年11月16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铜精矿981.476吨,申报商品编号26030000.90,申报总价1370366.24美元,申报原产国为赞比亚。

    经海关现场查验、取样,并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分别检测/鉴定,上述进口货物实际均为铜渣精矿。经查明,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号为26203000.00。

    案发后,上述货物已于2019年5月2日退运出口。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口货物品名、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违规。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查验记录,检测鉴定报告,退运出口报关单,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进口货物品名、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的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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