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报关进口一批螺母和螺栓。2018年8月29日,当事人向义乌海关申报进口六票报关单,螺栓申报商品编码为7318151090,根据归类总规则确定,该批螺栓应归入商品编码7318151001,进口应缴纳反倾销税。当事人代理报关时,因工作疏忽导致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该行为已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涉案货物价值521968.46元人民币,漏缴税款101277.70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1、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2、查问笔录;3、境内收货人询问笔录;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编码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述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