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保税加工
    销售电商包裹未按规定保税核销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平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8 11:24:4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2次

      2022年10月29日,当事人将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货物向平潭海关申报销售出区,包裹数量6264件。2022年10月31日,我关对核放单布控查验,发现:实际车载包裹数量6286件,溢装22件,其中溢装包裹为2022年10月 28日申报与2022年10月29日申报的中列明的跨境电商包裹,申报不相符的货物价值共计4302.38元。经查,当事人作为跨境电商保税仓经营者,未按规定保税核销手续,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查验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平潭海关驻金井办事处现场业务科复函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经营保税电商货物核放业务时,未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03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7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