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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法提供成品油合法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平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1 16:48: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56次

    当事人系赣油罐车的登记所有人,负责该油罐车的日常经营。2017年3月13日,当事人安排驾驶员和押运员驾驶该油罐车到福建运油。该油罐车在平潭海关二线卡口被我关查获,查扣成品油一批。该批成品油共34.78吨,除硫含量外,其余项目均符合GB252-2015普通柴油中“0号柴油”的技术要求。

    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成品油合法、齐全手续。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扣留现场笔录、扣留决定书(岚关缉扣决字[2017]0002号)、扣留清单(岚关缉扣清字[2017]0002号)、提取样品记录,检验证书、重量证书、照片、寄库证明、过磅单、入库清单、危险品车辆挂靠经营协议、鉴定结论告知笔录、笔录、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运输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根据《海关总署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严格查禁非法运输、储存、买卖成品油的通知》(署厅发[2003]389号)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该批成品油34.78吨。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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