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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快件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平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5 11:56: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97次

    2016年6月15日,当事人签订《进境快件代理服务合同》。当事人承揽一批快件并运抵平潭口岸后交由当事人以个人物品类进境快件(B类快件)向我关申报进口。当事人的快件报关需求,获取快件申报过程中所需材料,通过QQ将材料发送给当事人的业务员用于快件申报。2016年10月27日,当事人向我关申报进口上述对台海运B类快件。经查,部分快件存在申报不实。当事人在制单和申报过程中对所提供相关快件材料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

    经查,快件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快件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详见《30件快件申报不实申报情况与理货结果对照表(影响税款征收、海关监管秩序)》)。申报不实部分共计完税价格人民币14344.90 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190.35 元,货值共计人民币19535.25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B类快件报关清单》、《检验证书》、《涉嫌违规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笔录、企业报告、企业资料、《关于102件快件包裹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作为快件运营人,无法正常履行合理审查快件情况真实性的义务,导致申报不实,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 2、针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予以警告。 综上,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并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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